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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俊生与刘太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生,刘太宽

案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814号原告:张俊生,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汶上次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太宽,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兆春,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生与刘太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俊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生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俊生负担。审 判 长  林 石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段义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