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俊生与刘太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生,刘太宽
案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814号原告:张俊生,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汶上次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太宽,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兆春,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生与刘太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俊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生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俊生负担。审 判 长 林 石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段义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