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能刚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李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刘念辉,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能刚。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能刚给付本金625696.97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能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本金625696.97元。被执行人李能刚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竞辉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金625696.9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 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