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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寿怀、范文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寿怀,范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909号申请执行人范寿怀,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范文辉,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范寿怀申请执行范文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范寿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