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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与陈效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陈效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2875号原告: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绿景苑*号楼***号。法定代表人:惠树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效玉,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陈效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魏敬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贾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