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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4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与邱丽君、洪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邱丽君,洪先利,景乐环,陈巍,崔洪进,周祝凯,XX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824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住所地:蓬莱市钟楼东路55号。负责人:王雷,行长。被告:邱丽君,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小皂新区。被告:洪先利,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景乐环,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陈巍,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崔洪进,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周祝凯,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被告:XX科,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与被告邱丽君、洪先利、景乐环、陈巍、崔洪进、周祝凯、XX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蓬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0元,减半收取计9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顺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