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临清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临清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康以静,马连军,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单岩,邵静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748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光E时代小区3单元4层341室。负责人:王志强,经理。被申请人:临清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林园街1090号。法定代表人:康以静,经理。被申请人:康以静,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马连军,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永青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单岩,经理。被申请人:单岩,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邵静音,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申请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清派粮油集团中兴面粉有限公司、康以静、马连军、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单岩、邵静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保全措施,申请对被申请人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清市大众路的土地一宗进行查封(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2)第00**号,申请变更保全金额150万元),申请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万嘉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清市大众路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临国用(2012)第00**号)。案件申请费3380元,由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