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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忠东与栾小飞、缪易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东,栾小飞,缪易辰,高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237号原告:周忠东,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慧,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小飞,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缪易辰,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被告:高巍,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天目湖休闲会所)。原告周忠东与被告栾小飞、缪易辰、高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忠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周忠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