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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心光与王景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心光,王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429号申请人王心光,男,195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景美,男,1953年3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王心光申请执行王景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心光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景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7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850元、执行费1053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景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