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7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邓光强与李红双重庆建光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强,李红双,重庆建光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875号原告:邓光强,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红双,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重庆建光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办事处高牙村罗团堡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91163756。法定代表人:李红双,系公司经理。原告邓光强与被告重庆建光洗涤有限公司、李红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2日,邓光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光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邓光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宗信审 判 员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彭栋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