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民终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章莉丽、夏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莉丽,夏靖,王国志,黄山市春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民终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莉丽,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生,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珏,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志,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祁门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与章莉丽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春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徽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82089558Y。法定代表人:章莉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章莉丽因与被上诉人夏靖、王国志、黄山市春晓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7)皖10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莉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莉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章莉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征审判员 戴 勇审判员 戴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应超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