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田坤俊与原花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坤俊,原花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田坤俊。被执行人:原花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坤俊与被执行人原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再付利息6000元,剩余款项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3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