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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泽烽、郑燕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泽烽,郑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叶泽烽,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郑燕燕,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叶泽烽与被执行人郑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燕燕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叶泽烽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燕燕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燕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尚应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郑燕燕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泽烽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9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翁悦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