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2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冯守连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守连,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536号之一原告:冯守连,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506355。法定代表人:王真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守连诉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守连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守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守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冯守连负担。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