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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金忠与丁立亭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忠,丁立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忠。被执行人丁立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忠与被执行人丁立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丁立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4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金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