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贱付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贱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50号罪犯秦贱付,男,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文盲。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桂市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贱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83694.1元(判决前已赔偿17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121.2元。被告人秦贱付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桂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8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秦贱付于2014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秦贱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秦贱付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贱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1.8分。该犯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贱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贱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9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四平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