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保恩投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保恩
案由
投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16号罪犯李保恩,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扶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2000)南地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保恩犯投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等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218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7日作出(2000)桂刑复字第5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5月16日交付执行。2003年6月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李保恩曾于2007年7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1年1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李保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李保恩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4分。该犯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报请减刑时已对其扣减刑期二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保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保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1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谢国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