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翠兰与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兰,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民初12235号原告李翠兰,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洪太庄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希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封浩,男,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务,联系地址同单位。原告李翠兰与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兰,被告银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封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翠兰诉称,2015年10月29日,被告银建公司司机尺可新驾驶×××出租车行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撞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认定,尺可新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被送往宣武医院救治,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已经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此次诉讼后,原告到宣武医院取钢板,住院6天,经过6个多小时的手术,并加了人造骨,手术比前一次还要痛苦,这些都使原告在精神和肉体承受了难以想象的痛苦,出院后原告行动不能自理,平房阴冷无人照顾,只能到朋友家养伤,产生了交通费。由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原告不但自己承担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由于不能行走以致原告现在身体血脂血糖高,至今伤腿还未能痊愈,多走一点路,腿肿涨酸痛。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309元、护理费150元、交通费26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复印费22.44元,以上合计12967.1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银建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予以认可,原告未提供医嘱,不同意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只同意负担600元,同意支付营养费1500元,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复印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15时5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路口处,银建公司驾驶员尺可新驾驶×××出租车由东向南行驶,适有李翠兰由西向东步行,尺可新驾驶出租车的前部与李翠兰相接触,李翠兰倒地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广安门大队认定,尺可新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翠兰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翠兰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胫骨平台骨折,高血压2级,剖宫产术后,阑尾炎术后。×××出租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含不计免赔)。尺可新已将其垫付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50557.96元)交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向尺可新理赔医疗费27892.79元。2016年,李翠兰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27848.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00元、营养费3950元、护理费10620元、误工费8866.67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93元、残疾赔偿金105718元、鉴定费4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费500元,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翠兰医疗费五千一百六十二元三角五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八百三十七元六角五分、营养费三千元、护理费一万零六百二十元、交通费六十四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一千三百九十三元、残疾赔偿金九万二千九百二十三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财产损失费五百元。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翠兰住院伙食补助费六千零六十二元三角五分、残疾赔偿金一万二千七百九十五元。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尺可新三千零六十元。四、驳回李翠兰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按上述判决履行完毕,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时将剩余保险限额189.86元支付给尺可新。2017年2月7日至同年2月13日,李翠兰在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6天,行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出院诊断:胫骨平台骨折术后,高血压,剖宫产术后,阑尾术后。出院建议:1.全休壹月,加强营养。2.患肢避免负重,适量进行患肢功能锻炼。3.伤口定期换药,伤口出现持续疼痛、出血、渗液等及时就诊。4.术后1月门诊复查。5.高血压等内科门诊就诊。6.不适及时门急诊就诊。李翠兰为此支付医疗费6307元、护理费150元、交通费266元、复印费22.4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6)京0102民初9169号民事判决书、住院病案、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护理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复印费发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当事人依法赔偿。本案是因李翠兰二次手术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而引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分别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完毕,因尺可新驾驶出租车是职务行为,故应由银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李翠兰因二次手术支付的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并有相应的病历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但其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数额计算有误,应以本院核定的数额6307元为准。李翠兰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复印费,均属合理损失,本院应予支持。李翠兰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住院病案记载的住院天数,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600元,李翠兰主张的其他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不予予支持。李翠兰住院期间行手术治疗,确需补充营养,银建公司同意赔偿营养费1500元,本院不持异议。在本案之前,本院已判决赔偿李翠兰精神损害抚慰金,其在本次诉讼中再次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翠兰医疗费六千三百零七元、护理费一百五十元、交通费二百六十五元七角、住院伙食补助费六百元、营养费一千五百元、复印费二十二元四角。二、驳回原告李翠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二元,由原告李翠兰负担二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四十一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