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朝刚与吴啟刚吴啟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朝刚,吴啓风,吴啓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朝刚,男,1974年5月8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吴啓风,男,1981年4月16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吴啓刚,男,1964年10月23日生,苗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本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朝刚与被执行人吴啓刚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偿还申请人4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1万元债权。现双方已按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6)渝0241执3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需本裁定生效两年内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