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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住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法定代表人高原。委托代理人李根。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红峰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斌。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鄂0703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履行义务标的172526.4元。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53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22日、2017年2月24日、2017年3月23日、2017年4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金钱财产。3、经调查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4、经调查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5、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将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汉绿洲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晓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潘侃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