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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与天津市蓟县天下情缘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天津市蓟县天下情缘酒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736号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域经济发展中心(东二营镇邮政储蓄所东)。主要负责人:程瑞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蓟县天下情缘酒店,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白马泉村委会南150米,东风路西侧。经营者:赵春玲。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与被告天���市蓟县天下情缘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已减半),由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蓟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子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学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