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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国强与牛娟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强,牛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强,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山东村后路1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8702126078。被执行人牛娟娟,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西村镇山东村后路1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41038119850219402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强与被执行人牛娟娟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1执1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红 亮人民陪审员 ��曹金花人民陪审员 赵 秀 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邢   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