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宇与被告孟宪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孟宪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975号原告:张宇,女,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洁,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有,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张宇与被告孟宪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洁与被告孟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宪有立即停止侵害,交付非法占用的原告房屋;2.请求被告孟宪有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起至判决生效止的物业服务费;3.请求被告孟宪有支付原告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止的房屋租赁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孟宪有承担。事实和理由:大庆市萨尔图区室房屋归原告所有,现由被告孟宪有居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促其交付房屋,但被告拒不腾房,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孟宪有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没有全额支付房款,如果原告交付剩余房款,被告愿意三日之内交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大庆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热费催缴通知、大庆市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催缴单,因被告未提出证据对其异议进行佐证,本院综合全案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欠条、大庆市庆莎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二份证明,本院对综合全案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大庆市庆莎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并非本案涉案房屋物业服务费、采暖热费的收费单位,其所证明的欠费数额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该二份证明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50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时交付被告房屋定金2万元,双方于2016年10月30日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当天原告支付房款18万元,剩余房款30万元待原告申请公积金贷款后一次性付清。被告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正式过户给原告,并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双方同时约定,房屋过户前被告应当结清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应当由被告支付的费用,若被告出售的房屋存在上述费用未结清,在此房屋过户之前的陈欠与原告无关,原告有权在尾款中扣除被告未结清的上述费用的陈欠。2016年10月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万元定金;2016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18万元;2017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72343.15元。本案诉争房屋于2016年12月5日登记于原告名下,该房屋陈欠2001年-2008年度、2016年-2017年度采暖热费合计19469.16元,陈欠2001年-2007年、2016年物业服务费合计8187.69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有权在尾款中扣除被告未结清的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陈欠费用,原告在扣除上述陈欠费用后,已完全履行了向被告交付房款的义务,且该房屋已办理完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故被告应向原告交付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按6000元支付2017年3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止的房屋租赁费,因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标准及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起至判决生效止的物业服务费,因原告并未实际交纳该费用且费用具体数额未确定,故本案对该项诉请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宪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宇交付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屋;二、驳回原告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孟宪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于文霞人民陪审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铭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