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1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胡德成、李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德成,李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963号申请执行人:胡德成,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李立红,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成与被执行人李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立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