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南通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沙晓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沙晓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134号原告:南通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横河北路吕一号桥。法定代表人:汤文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树平,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沙晓花,女,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沙晓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建华二○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陆涯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