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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史云科与彭朝荣、赵月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云科,彭朝荣,赵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694���申请执行人史云科,男,1962年6月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彭朝荣,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赵月芳,女,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史云科与彭朝荣、赵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81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彭朝荣、赵月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史云科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本金5万元,按月息一分二计算的利息。如果彭朝荣、赵月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朝荣、赵月芳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彭朝荣、赵月芳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朝荣、赵月芳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彭朝荣、赵月芳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7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原审 判 员  丁文标代理审判员  陶 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文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