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镇江神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神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2民初1853号原告:镇江神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127号科创中心内。法定代表人:黄纪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彩忠,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庐陵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镇江神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神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安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8元,由原告镇江神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顺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