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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勇诉马凤昌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马凤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刘勇,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繁荣街2号2号楼2单元301室。被告马凤昌,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吕港口村2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马凤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保全被告的车辆。后该案原告刘勇以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撤诉。现原告请求给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凤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VW3**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国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薛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