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民初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勇诉马凤昌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马凤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郯民初字第2604号原告刘勇,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繁荣街2号2号楼2单元301室。被告马凤昌,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郯城镇吕港口村20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马凤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保全被告的车辆。后该案原告刘勇以自行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本院已准许撤诉。现原告请求给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凤昌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VW3**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国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薛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