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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根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刑初7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根生,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金明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取保候审。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根���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娴、助理检察员陈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根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根生驾驶豫B×××××号牌普通客车沿开封市鼓楼区解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大道卧龙街段广裕花园门前时,与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上步行通行的被害人郑某2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郑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郑某2系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根生在案发现场拨打110、120,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后经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根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人已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根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书证-张根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开封市公安局金耀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出具的证明、郑某2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及火化通知存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赔偿申请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谅解协议、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接处警登记表、开封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出具的证明、破案经过、证人黄某、郑某1的证言、被告人张根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派出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根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根生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根生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根生犯交通肇事��,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炎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