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176号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毛墩村。法定代表人:赵新民,总经理。被告: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310国道北侧、北至温州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振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793元,由原告临沂市海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泽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