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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柏、黄涛等与黄润铭、徐姿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柏,黄涛,卢苍治,黄润铭,徐姿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黄柏,男,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黄涛,女,197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卢苍治,女,193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上述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何煦、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润铭,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徐姿美,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黄柏、黄涛、卢苍治与被告徐姿美、黄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57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黄柏、黄涛、卢苍治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黄润铭、徐姿美归还借款400万元及该款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若被执行人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就被执行人黄润铭、徐姿美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房屋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承担诉讼费19,4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42,594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三新北路XXX弄XXX号房地产。首封法院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上述房屋第一抵押权人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登记抵押债权1500万元;第二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被继承人庞金珠,登记抵押债权400万元。另本院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就上述房屋进入拍卖程序,本院已经向该院发出了优先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执行须等待上述房屋的拍卖结果,现暂无条件执行。上述执行情况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轮候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之房地产,且本院已经向该院发出了优先参与分配函。本案的这些须等待处置结果。另本院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柏、黄涛、卢苍治与徐姿美、黄润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慧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