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2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673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陆秋枚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陆秋枚,常州大诚和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2673-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阿里山路1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57665067-1。法定代表人江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栖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陆秋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秋枚,女,汉族,1952年7月6日生,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大诚和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锦清,该公司董事长。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陆秋枚、常州大诚和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商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常州大诚和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向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25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千分之12.5计算的利息,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陆秋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385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大诚和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现停止经营,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对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名下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停止经营,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对账户进行了冻结,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有位于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凤栖路22号的房产和土地和机器设备一批本案已经轮候查封,因非首封故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向有权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陆秋枚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经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有位于雪堰镇竺山湖水街碧水居C310室房产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非首封故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和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便于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孟商初字第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郑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