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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林昌凤与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昌凤,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林昌凤被执行人: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林昌凤与四川渝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采取强制措施将“渝都国际明珠”1幢1单元18楼1号和1幢1单元20楼1号两套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林昌凤。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德阳仲裁委员会(2016)德仲字第52号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