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申请执行高前进、韩凤书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68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被执行人高前进。被执行人韩凤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111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琴台支行申请执行高前进、韩凤书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前进、韩凤书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永康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