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刑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夏卫星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卫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42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卫星(绰号“拉壳”),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弋阳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卫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19日作出(2016)赣112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卫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夏卫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卫星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夏卫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夏卫星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卫星撤回上诉。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6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 欢审判员 林上庆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项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