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师杲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杲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杲强,曾用名师望恒,男,生于1990年11月3日,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大专文化,家住会宁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杲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发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杲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师杲强在定西市安定区梅某某家中安装门锁时,发现主卧室床头柜上放置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遂趁梅某某在客厅打电话不备之机,窃取该手机,后离开梅某某家。梅某某发现其手机被窃取,当即报案,师杲强窃取的白色三星牌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已发还给梅某某。经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师杲强窃取的白色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1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杲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及立案材料,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杲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师杲强认罪态度较好,窃取的财物被依法追回,未给失主造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师杲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杲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田发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颜进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