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静双与徐永芹、王静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双,徐永芹,王静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772号原告:王静双,女,199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永芹,女,195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王静峰,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双诉被告徐永芹、王静峰共有纠纷一案中,王静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静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静双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