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3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何玉珠、林国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珠,林国辉,陈雪玉,林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玉珠女,汉族,1961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榕玲、饶峻玮,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国辉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雪玉女,汉族,1967年7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朝阳男,汉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玉珠与申请执行林国辉、陈雪玉、林朝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4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国辉、陈雪玉、林朝阳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玉珠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林国辉、陈雪玉、林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玉珠借款2267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6767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本案诉讼费2554.5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国辉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43号闽西大厦商场半地下1-7号(H-F轴全部)预售合同编号:4810027房产,之后该店面的承租人刘运高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5)鼓执异字第71号民事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林国辉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43号闽西大厦店面的执行。2015年4月、2016年8月分别向各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目前被执行人已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家耀执行员  罗建文执行员  林金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