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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孝劳与焦贵财、朱细元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孝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财保6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细元,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金孝劳,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金孝劳与被告焦贵财、朱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鄂1224民初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对被告焦财贵、朱细元所有的位于××××号房屋(房产证号:××××)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二、对被告焦财贵、朱细元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轿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三、对担保人朱顺喜所有的位于××××号房屋(房产证号:××××号)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解除保全申请人朱细元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该案件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细元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轿车的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杨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