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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6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与叶燕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叶燕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6904号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661号。法定代表人毛杰。被告叶燕卫,男,成年,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叶燕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机关婺江新村物业管理中心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云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