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丽瑛与罗邦丽人身损害赔偿执行决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瑛,罗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晋0727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郭丽瑛。被执行人罗邦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丽瑛与被执行人罗邦丽申请执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邦丽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罗邦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