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8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8024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赟春,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