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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8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8024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赟春,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代理审判员 苏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