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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汝艳美、王伟等与楚灯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艳美,王伟,楚灯夫,陆兆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566号原告:汝艳美,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住利辛县。原告:王伟,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住利辛县。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浩,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灯夫,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利辛县,现住利辛县。被告:陆兆坤,男,1976年4月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前进路中段,机构代码341206000002340。负责人: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汝艳美、王伟诉被告楚灯夫、陆兆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汝艳美、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汝艳美、王伟负担。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雨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