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子明与邹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明,邹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636号申请执行人王子明,男,1956年2月7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邹艳丽,女,1983年1月5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王子明与被执行人邹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7)吉0282民初1270号民事调解:一、被告邹艳丽欠原告王子明借款20万元,于2017年4月1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邹艳丽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邹艳丽存款100,60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子明.因被执行人邹艳丽系工人,本院依法冻结其工资收入。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立明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王家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玉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