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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陈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陈某某,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某某,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某某与陈某某、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付某某本次申请执行2016年7月24日前陈某某、尚某某归还借款100万元,执行费12582.2元。执行中,尚某某自愿将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西北新闻大厦A座14层05号房产一套以95万元抵偿给付某某,并支付剩余款项,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7月24日前陈某某、尚某某归还借款100万元一节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晁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