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与吴鹏、包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吴鹏,包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828号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蒙阴县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公茂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举,男,该单位职工,住蒙阴县。被告:吴鹏,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被告:包芳,女,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吴鹏、包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