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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与吴鹏、包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吴鹏,包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828号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蒙阴县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公茂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举,男,该单位职工,住蒙阴县。被告:吴鹏,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被告:包芳,女,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吴鹏、包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