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周志辉与叶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辉,叶聪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185号原告周志辉,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苏海军,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聪颖,男,汉族,1993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寿宁县。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志辉诉与被告叶聪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志辉的委托代理人苏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聪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辉诉称,原告与被告叶聪颖的父亲叶哲库是朋友。2016年6月27日,被告通过其父亲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16:13:38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实时转账给被告。现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状起诉于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聪颖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叶聪颖的父亲叶哲库是朋友。2016年6月27日,被告通过其父亲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16:13:38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实时转账给被告。借款后,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南安支行汇款30000元给被告叶聪颖的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原告与被告父亲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证据均经庭审出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叶聪颖向原告周志辉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叶聪颖依法应予偿还并依法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聪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周志辉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叶聪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尚全人民陪审员 周文耀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雪芳速 录 员 赖永镇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