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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刘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娟,刘文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民初549号原告:赵丽娟,女。被告:刘文惠,女(现下落不明)。原告赵丽娟与被告刘文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丽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13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催讨无果,现已失去联系。原告赵丽娟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信息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据三:江汉石油管理局向阳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石化小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刘文娟不在此小区居住,去向不明;证据四:借条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其拖欠原告借款的行为不当,应对此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惠偿还原告赵丽娟30000元。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刘文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振刚审 判 员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吴双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雅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