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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129号申请人程甲华与被执行人陈胜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持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甲华,陈胜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程甲华,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胜晏,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住紫阳县东木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程甲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胜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胜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程甲华借款本金420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程甲华于2017年2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胜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20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000.00元,共计450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陈胜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阳县支行有存款10000.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下余35000.00元于2017年11月31日之前还清。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 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