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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775号被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680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7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