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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亚南与李丰年、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南,李丰年,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2民初394号原告:徐亚南,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丰年,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李莉,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徐亚南与被告李丰年、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亚南、被告李丰年、李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亚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李丰年、李莉连带归还徐亚南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200元(利息自2016年2月8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8日,其后的利息按照月息两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3日,李丰年因家庭开销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因发生在李丰年、李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后被告为逃避债务离婚,李莉仍应承担还款责任。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李丰年在庭审中辩称:徐亚南所述借款理由与事实不符,借款属实,是借给朋友用的,不是用于家用。以借条为准,同意偿还原告。李莉在庭审中辩称:李莉不知道李丰年借钱,李莉与李丰年已经离婚,不是为了逃避债务,李莉花不到李丰年的钱,李莉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李丰年、李莉离婚证、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3日,李丰年向徐亚南借现金2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后李丰年每月支付徐亚南利息400元至2016年2月8日。2015年12月3日李丰年给徐亚南重新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徐亚南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2016年12月3日前还清。借款人:李丰年,证明人:刘连仁。另查明,李丰年借款时与李莉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11月23日在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丰年与徐亚南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如约履行。李丰年按照月息2分支付李莉利息不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关于李莉应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徐亚南就李丰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20000元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李莉未能举证证明李丰年所借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李莉就该笔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向李丰年主张追偿。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故徐亚南要求李丰年、李莉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丰年、李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亚南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被告李丰年、李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清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